銷售程序 |
1. | | 菜車進入市場將按「先到先入」為原則。但如有特殊理由或有需要維持營運效率及秩序,市場經理可作其他適當之安排。 |
2. | | 貨主須自行負責將其蔬菜自菜車卸下及放置在批準之場地內銷售。 |
3. | | 貨主賣剩的蔬菜,未經市場批準,不得自行運離市場。如須將賣剩的蔬菜儲存,亦必須經市場批準。 |
4. | | 其已獲準批銷之場地,祇可用作銷售蔬菜,不可作其他用途。 |
5. | | 如貨主未有來貨而市場有所需要時,市場可取回該場地作適當使用。 |
6. | | 若有需要時,市場可規定貨主來貨時提交來貨表,以供市場職員抽查覆核。 |
7. | | 貨主須向市場訂購籮咭,以作為銷售蔬菜的單據。 |
8. | | 如市場經理認為進場之蔬菜會引致市場阻塞時,市場經理有權暫?;蚪勾说仁卟诉\進市場。 |
9. | | 批銷蔬菜時,蔬菜祇可以用札把方式或盛放在已被市場經理批準之容器上售賣。而該等容器由貨主自行負責。 |
10. | | 所擺放的蔬菜不得阻塞通道或阻礙拍賣場及車場之正常流通。 |
11. | | 於交易時,貨主或其賣手須將與投買人議定的價格寫在已經填上貨主字號,菜名及重量資料之籮咭第 4 聯根背面,加簽後交投買人,並須要投買人把其購貨圖章蓋在第 1 、 3 及 4 之聯根上。 |
12. | | 在每宗蔬菜交易後,貨主或其賣手應保留籮咭之第 1 聯根,並在此聯根上寫上購貨人資料,以便有需要時交與市場職員根查失貨。 |
13. | | 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交易後的蔬菜銷售價格有懷疑,則本市場之賣手有權依據當時市價將價格作出合理調整。 |
14. | | 貨主或其賣手不得私下與投買人以現金或支票交易。所有蔬菜銷售之金額必須經市場計算及代收後,扣除市場應收傭金,再發回給貨主。 |
15. | | 每張籮咭記錄之蔬菜在其發售後會視作一宗獨立交易,除非已得到買賣雙方同意,並由市場賣手簽署認同,投買人於籮咭上蓋印後,議定之價錢及重量皆不得由買賣任何一方取消或更改。 |
16. | | 除非得到貨主同意,任何人士不得在拍賣場上把放在蔬菜上的籮咭擅自取去。 |
17. | | 貨主必須確保所售出之蔬菜重量正確。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蔬菜之正確重量有懷疑,可吩咐市場職員重新覆核,並可根據覆核後之資料在籮咭上作出適當更改。 |
18. | | 貨主如在交易後二十八天內發覺銷售單據遺失或有錯漏時,須儘快通知市場會計部職員,以便作出覆查修正。 |
19. | | 未經本市場批準,貨主不得擅自更改貨主字號。 |